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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他] 《软媒(ruanmei)论坛版规》——2009年8月18日修订
本帖最后由 stonezhang 于 2009-8-19 08:20 编辑
《软媒(ruanmei)论坛版规》已由stonezhang于2009年8月18日重新起草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软媒(ruanmei)论坛版规》公布,本版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软媒论坛stonezhang
2009年8月18日
第一编 总 则
第一章 版规的任务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
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软媒(ruanmei)论坛正常、健康且快速地运行,实现泛地产专业化交流平台,给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们提供一个健康、向上而富有品质的网际交流场所,结合目前的论坛环境,提升论坛管理机制,特制定本规 。
第二条 软媒(ruanmei)版规的任务,是用软媒(ruanmei)版规同一切违规行为作斗争,以保卫论坛安全,保卫论坛制度,保护全体会员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维护论坛秩序,保障论坛和谐发展顺利进行。
第三条 版规明文规定为违规行为的,依照版规处罚;版规没有明文规定为违规行为的,不得处罚。
第四条 对任何注册会员违规,在适用版规上一律平等。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版规的特权。
第五条 处罚的轻重,应当与违规者违规轻重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。
第六条 凡在软媒(ruanmei)论坛领域内违规的,都适用本规。
本规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版规已经作出的生效处罚,继续有效。
第二章 违规
第七条 发布以下内容的均视为违规:
1) 张贴一切政治舆论
2) 张贴低俗、淫秽图片或内容
3) 短期内重复出现的帖子或内容相同的帖子
4) 严重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帖子
5) 在论坛内贴广告链接
6) 不在规定板块投诉,在论坛内发质问帖的
7) 发布具有明显欺骗性质的帖子
8) 挑起地区地域纷争、谩骂、人身攻击等
9) 发布侵犯他人权利的文字和图片
10)签名中带有上述不良内容或链接
第三章 处罚
第一节 处罚的种类
第八条 处罚分为主处罚和附加处罚。
第九条 主处罚的种类如下:
(1)警告;
(2)禁言;
(3)删除ID。
第十条 附加处罚的种类如下:
(1)扣除坛币;
(2)口头警告
(3)屏蔽帖子
(4)删帖
第十一条 附加处罚也可以独立适用。
第二节 警告
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警告:
(1)发表版规未明确但管理人员认为不妥的
(2) 短时间内大量发帖的
(3)非恶意灌水造成刷版的
(4)其他不足以采用更重处罚的行为
第三节 禁言
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不同程度禁言:
(1)刷版,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短期禁言
(2)灌水屡教不改,发布广告等直接永久禁言
(3)其他不听管理人员再三劝阻的行为将永久禁言
第四节 删除ID
第十四条 论坛会不定期清除永久禁言的ID。
第十五条 论坛清理还将清理不发帖或发帖极少的注册ID。
第五节 扣除坛币
第十六条 扣除坛币,应当根据违规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第十七条 新注册会员从轻处罚。
第六节 口头警告与屏蔽帖子
第十八条 发布他人真实信息或其他管理人员认为不合适的内容将予以屏蔽
第七节 删除帖子
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予以删除:
(1)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
(2)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
(3)鼓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
(4)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
(5)攻击政府职能部门的
(6)包含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性取向、宗教、民族、地域、残疾、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
(7)侮辱或诽谤他人,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
(8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
(9)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
(10)在灌水专区之外栏目灌水或张贴垃圾信息的
(11)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
(12)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
(13)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
(14)所有关于斑竹间交流的必须在版主交流版发布,否则全部删除。
(15)宣扬色情、淫秽、暴力、教唆犯罪的
第八节 处罚规定
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论坛删帖标准的帖文,论坛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改。对于被删除文章的用户,将依照规则,扣除分值。情节严重者,论坛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其发言权限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发生如下情况,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删除文章并该用户采取警告、禁言直至取消该ID会员资格的处理,情节严重将送公安部门处理:
(1)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
(2)发表与栏目发表提示要求不符的文章
(3)恶意回贴、无意义回贴
(4)恶意抄袭、剽窃他人作品
(5)不在规定地方投诉,在论坛内发质问帖的
(6)违反相应栏目关于转载文章的具体规定的
(7)严重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帖子,影响论坛正常秩序
(8)在论坛有非法商业行为或蓄意发表猥亵、色情和个人攻击性的文章
(9)妖言惑众,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言行
(10)违反本论坛版规,被网友投诉经论坛管理层核查属实的;
第四章 处罚的具体运用
第一节 量刑
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者决定处罚的时候,应当根据违规的事实、违规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论坛的危害程度,依照本规的有关规定判处。
第二十三条 违规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、从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处罚。
第二十四条 违规者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量以下判处处罚。
第二十五条 违规者虽然不具有本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,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经管理人员讨论核准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处罚。
第二节 累犯
第二十六条 短时间内重复违规行为视为累犯,累犯从重处理。
第二编 分则
第一章 发错版块
第二十七条 会员发帖应注意板块及分类与内容相对应,若发现发错版块的以及分类与内容不对应的帖子,管理人员有权对帖子进行移动并有权给予一定坛币处罚。
第二章 重贴
第二十八条 重复贴将保留按时间顺序最先发布的帖子,后发布的将删除。
注:此处所谓的重复主要指帖子包含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度在90%以上且不包含各种形式的原创成分。
第三章 发布广告
第二十九条 凡广告贴直接永久禁言。
注:1.此处所指广告主要是狭义广告,也包括以各种形式宣传外站以及外站产品的链接。
2.签名中允许包含个人博客。
第三编 奖励
第三十条 原创贴,包含原创文学、原创图片、原创报告、原创专业观点论文等。此类帖子进行一定数量分值操作,并执行加分奖励。
第三十一条 转载贴,主题鲜明,质量上乘,对于会员转载一些专业性极高的帖子,具有极高的借鉴和学习作用,管理人员亦可加分。
第三十二条 读者多,跟帖多,会员反应积极,会员的积极反应需要管理人员严格审核,对于一些无效的跟帖不纳入计数范畴。
第三十三条 排版清晰,易于阅读和浏览:针对部分会员转帖,或者上传各类报告时未进行仔细排版、审核,导致会员阅读存在困难的现象,后期经悉心编辑的帖子,达到其他标准时,可加分。
第三十四条 举报贴,需在指定板块发帖举报,经查属实的,给予一定数量坛币奖励。
第三十五条 建议贴,建设性意见(包括单独的建议贴以及回帖中的建议)被采纳的,给予一定数量坛币奖励。
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版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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